福利資訊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補助
→申請條件
1. 設籍本市未達就學年齡(0-6歲)疑似發展遲緩、身心障礙之兒童(領有綜合報告書、發展遲緩證明書)。
2. 已達就學之兒童經鑑輔會同意決議延緩入學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內容
輔助交通費及療育費(到宅療育費、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親職教育、行為治療、心理遊戲治療、人際互動治療、聽能治療、視能訓練、針灸治療、感覺統合治療等)。
→受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條件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 :
(一)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縣(市)。
(二)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
3.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
→內容
(一) 列冊 :
1. 列冊低收入戶 : 輕度4,872元/月,中度以上8,499元/月。
2. 列冊中低收入戶 : 輕度3,628元/月,中度以上4,872元/月。
(二) 非列冊 :
非列冊中低、低收入戶 : 輕度3,628元/月,中度以上4,872元/月。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輔助器具補助
→申請條件
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內容
1. 民眾須先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市府核准過後會將公文寄發至民眾聯絡地址,待收到核准公文再依公文上之說明購置輔具,並將收據等相關文件送至戶籍地區公所,市府核銷作業完成後將補助款撥入帳戶中。
2. 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辦理補助,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以補助四項為原則。
3. 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受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身心障者社會保險費補助
→申請條件
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內容
重度以上全額補助;中度補助1/2;輕度補助1/4。
→受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申請條件
凡本市籍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直系血親、配偶),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房屋居住,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
1. 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2. 未獲得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3.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4. 租賃房屋須在本市且實際設籍居住者。
→內容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00元,一戶最高補助5人,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受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申請條件
1.申請人購置之住宅位於臺南市,且申請人實際居住於其購置之住宅。
2.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有償還能力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4.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為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5.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7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且未曾接受政府相關利息之補助者。
6.房屋所有權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得同時登記兩人以上或未成年子女名下。
→內容
1.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2.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年。
3.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受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申請條件
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1. 年滿二十歲。
2.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可實際從事經營。
3. 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4. 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5. 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內容
(一) 申請人購買本市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年限及償還方式如下:
(1) 貸款額度: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但不得超過承購總價百分之八十。
(2) 利率:每年一月一日比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貼其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每人每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三千元。
(3) 償還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4) 償還方式: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申請人承租本市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額度,每人每月補貼 最高新臺幣六千元。但不得超過承租金額百分之八十。
(二) 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至各區公所辦理,逾期不受理。
身心障礙證明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市民。
→內容
初次申請及後續到期鑑定者,檢附相關資料先至戶籍地區公所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書」並索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再前往鑑定醫院辦理後續鑑定事宜。
相關資料:
(1) 最近3個月1吋半身照3張
(2) 身份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印章
(4) 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第1次申請者免附)
(5) 若為代辦人,需另檢附代辦人身份證及印章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受理單位
1.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2. 鑑定疑義請洽衛生局醫事科06-6357156。
六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補助
→申請條件
設籍於本市,年滿六十五歲,領有中度或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健保自付保險費已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
2 .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內容
1. 補助年滿65歲以上領有中度、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補助自付部份之健保費。
2. 自99年7月1日起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協辦,由社會局提供符合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中央健保局予以減免補助。
手語翻譯服務
→申請條件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聽語障者,依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
2. 本市各級公務機關、學校、各公共交通運輸(站)場所、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單位、司法機關、醫院、警政、獄政、戶政、民政、地政、新聞、體育等公共服務單位。
3. 臺南市服務區內正式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一般事業單位(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
4. 外縣市使用者。
→內容
1. 警政或司法偵察、非涉刑責之交通事件等。
2. 各級政府召開之重大政策會議、政見發表會。
3. 公務機關舉辦之活動舞台翻譯、簡易臨櫃。
4. 洽公事項-市府、戶政、地政、稅捐、衛生局所、學校等。
5. 職場輔導、工作訓練、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勞資爭議、就醫。
6. 對外公開不收費之活動、會議、研討會。
7. 其他必要性翻譯服務。
→受理單位
社團法人台南市聲暉協進會。
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申請條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5~64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2. 提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藝(園藝、手工藝、陶藝)等社區式課程活動,每週開設課程20小時以上,並持續3個月,且每站服務至少15位身心障礙者,參與課程每一身障者每週最高可使用時數以10小時為限。
→內容
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能力訓練、休閒活動、社會參與、學習技藝、健康促進、人際關係互動機會與社會適應等課程。
→受理單位
社會局身障科06-2991111轉8491宋小姐。
輔具資源中心
→申請條件
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評估有需求之民眾。
→內容
協助身障者輔具諮詢、輔具評估(採預約方式辦理)、輔具回收捐贈、輔具租借、維修、輔具使用訓練、輔具適配檢核、宣導及無障礙空間展示等服務。
→受理單位
(一) 永華區: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福利之家(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500號A棟2樓)
電話:06-2098938、06-2098961、06-2098981
(二) 民治區
1. 官田站:官田老人養護中心(臺南市官田區隆田里中華路一段325號) 電話:06-5790636
2. 佳里站:興化社區活動中心(臺南市佳里區佳里興545-11號) 電話:06-7266700
身心障礙者在宅緊急救援連線服務
→申請條件
未滿65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且障礙類別不包含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第一類,並且未接受全日型住宿式機構照顧服務,經社會局評估符合規定。
→內容
(一) 緊急救援系統包括一組主機及具求救功能之無線遙控防水防塵隨身按鈕,若身心障礙者在家發生緊急狀況時,可直接壓下隨身求救鈕,24小時全天候監控服務中心接獲求救訊息後,應視服務對象需要,立即進行救護聯繫及適當處遇。
(二) 補助標準: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其系統用戶機組費用由本局全額補助。
2. 一般戶之身心障礙者,其系統連線服務費用自費負擔。
就學費用減免
→申請條件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內容
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受理單位
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向就讀學校提出。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私立國中小減免(補助)學雜費
→申請資格
就讀本市私立國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設籍於本市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 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內容
1. 每學期補助3000元為原則。
2. 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3. 每學年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
→實施對象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實施內容
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得依其學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
(1)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2)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3)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獎學金、補助金類別及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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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等級
(依身心障礙手冊規定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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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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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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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
(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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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
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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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
(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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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
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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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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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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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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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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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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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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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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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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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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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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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資格
1. 設籍並居住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
3. 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者。
4. 經銀行核准創業性貸款者。
5. 創業未滿一年者。
6. 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所經營行業,其稅籍應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取得營業許可者。
7. 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內容
1.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
2.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範圍為貸款金額本金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利息(限同一銀行同一貸款),貼補年限最長五年。本貸款計息標準以百分之六為上限(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六,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
前項之利息補貼,不包含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利息。
→受理單位
1. 民治市政中心 06-6320310(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7樓)。
2. 永華市政中心 06-299111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樓勞工局就業促進服務)。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身心障礙者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職業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一個月(含)以上者,其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訓練生活津貼,最高以十二個月為限。詳細申請資訊請洽中央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考公職或學習汽車駕駛訓練課程學費補助(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補習學費)
→申請條件
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依考試法規規定;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限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內容
1. 申請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補助實際學費二分之一,但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仟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台幣七仟五佰元。
2. 申請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申請人取得駕照後補助實際學費二分之一 (不含代辦費),但最高補助新台幣七仟元。
3. 申請人僅能就前兩補助項目中獲一補助,且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人須自報名參加課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申請。
→受理單位
勞工局就業促進科06-2991111轉8533。
職務再設計
→申請對象
1. 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2. 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3.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4.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5.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6. 因就業有需就業輔具之身心障礙者。
→內容
1.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2.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3. 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能力之輔助器具。
4. 改善工作條件:指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所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之工作協助,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等。
5.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6.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受理單位
勞工局就業促進科2991111*8148(永華)、6320310(民治)、就業服務站。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對象
本市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具有汽車或機車之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者,其中申請機車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以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車者為限。
→內容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申請所需證明資料
影本校對與正本無誤後,退還申請者。證件上登錄的地址皆須為戶籍地。
→受理單位
社會局。
汽車使用牌照稅免稅優惠
→對象
身心障礙者。
→內容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申請所需證明資料
1.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正、影本各一份。
2. 駕駛執照正、影本各一份 (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3. 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正、影本各一份(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4. 全戶戶口名簿正、影本各一份。
5.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家屬私章。
(一)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且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者,每人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
1. 身心障礙手冊
2. 行車執照
3. 駕駛執照
4. 圖章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 因身心障礙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且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地址之親屬』所有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個人計程車不適用本項規定)
1. 身心障礙手冊
2. 戶口名簿
3. 行車執照
4. 車主圖章 以上證件登錄的地址以戶籍地為原則。
附註:車主或身心障礙者任何一方戶籍異動(遷出或除戶)免稅條件即喪失,應恢復課稅。
→受理單位
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