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聲暉

社團法人台南市聲暉協進會章程


81.8.30.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84.6.25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92.5.25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109.5.31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111.3.6第八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南市聲暉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結合個人愛心,以推動下列事項為宗旨 :

1. 推動聽障兒之學前教育,接受口語訓練,促其回歸主流教育。

2. 結合聽障者家長及熱心人士力量,以謀求聽障者應有之教育與就業機會。

3. 提供聽障者家長專業知識與訊息。

4. 聯繫國內有關機構,增進知識之交流。
5. 促進社會大眾對於聽障者之認識與接納。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

1. 推動聽障兒學前教育及其在學輔導,謀求教育福利。

2. 協助辦理各項身障福利之工作及就業之輔導。

3. 聲暉家庭之個案訪視和轉介工作。

4. 提供聲暉家庭聽障子女獎助金之辦理。

5. 本會定期舉辦專題演講座談會等活動以增進聽障教育資訊之交流及家長之聯誼。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1. 個人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聽障者家長或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聽障者本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為家境清寒者,憑低收入戶證明或由理監事兩人以上提議並經社工家訪審核,得申請免繳常年會費。

2. 贊助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ˋ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3. 團體會員 : 凡以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名以行使權力。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會註銷其會籍 :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 未於期限內繳納會員常年會費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註銷會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1. 凡設籍本市之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非本市籍之個人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可出席大會但不得享有選舉、被選舉、表決、罷免等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經由會員大會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處理公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預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其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開會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1. 入會費 : 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2. 常年會費 : 新台幣伍佰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後二個月內,經理事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

81年8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台南市政府81年9月16日八一南市社行字第94498號函核予備查。

111年3月6日第八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3月18日南市社團字第1110387990號函核予備查。

我們的願景

此為亂數假文。口想的多能嚴一;大文客即氣分樣度生分得團節謝了雖許一、懷汽親歌,想事個地頭地有曾館原性媽且年發懷片依院醫別的制社花不:在過帶想只消下別越手議人紀的月本比以結臺醫看中也因一步人當地各的土定此百師際務能原息家興了產團。

口想的多能嚴一;大文客即氣分樣度生分得團節謝了雖許一、懷汽親歌,想事個地頭地有曾館原性媽且年發懷片依院醫別的制社花不:在過帶想只消下別越手議人紀的月本比以結臺醫看中也因一步人當地各的土定此百師際務能原息家興了產團。

我們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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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南市聲暉協進會 
→立案字號:南市社行字第96189號
→會址 : 710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349號8樓之1
→E-mail:voiced@voiced.org.tw

→服務時間:週二~週六AM9:00-PM17:00 
→電話 : 06-3123196  
→傳真 : 06-312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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